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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平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类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
1 |
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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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 |
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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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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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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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责令改正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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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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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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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
责令改正,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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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严重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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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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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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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一般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 |
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 |
严重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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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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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 |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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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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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 |
严重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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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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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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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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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14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严重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
暂停资金拨付,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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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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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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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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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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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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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
一般 |
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警告处罚 |
严重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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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试验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
一般 |
试验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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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公路路政管理类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擅自占用公路3平方米以下;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失轻微。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造成一定损失。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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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30平米以下;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并造成较严重损失。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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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30平方米以上;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和后果。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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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认识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涉路施工活动;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认识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涉路施工活动;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认识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涉路施工活动;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认识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不悬挂明显标志,不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初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查处后认识态度较好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2次,视其认识态度。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3次以上,视其认识态度。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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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轻微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短途驳载等方式扰乱、逃避超限检测1次,查处后认识态度较好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1次以上3次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短途驳载等方式扰乱、逃避超限检测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短途驳载等方式扰乱、逃避超限检测5次以上,严重扰乱治超秩序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数量较少(10棵以下)的 |
责令补种并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数量在10至30棵之间的
|
责令补种并处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0棵以上,后果严重的 |
责令补种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5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交通堵塞,能及时纠正的 |
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一般,不及时纠正,未造成交通堵塞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严重,已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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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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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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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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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部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发现后能认识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且有意逃避赔偿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7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改) 第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地方政府规章】《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2001年第34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轻微 |
初次违法,违法通知书下达后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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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危及公路安全后果,拒不拆除的;2.占用路肩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在公路弯道内侧、隧道上方和桥梁(含上跨公路的桥梁)上方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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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未遵照行政许可审批条件,擅自由无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2.伪造设计图纸、资质证明、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 拒不配合公路控制区内广告牌整治拆除工作,围攻、谩骂执法人员,甚至暴力抗法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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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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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能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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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认识态度不好,不配合接受调查,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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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已造成危害后果难以恢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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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改)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2001年第34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使用简易材料搭接,未造成公路路肩、边沟破坏,尚未影响到公路安全畅通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未经批准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10米的;2.造成路面、路肩、边沟损坏及缩小、堵塞边沟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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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未经批准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10米的;2.挖除中央隔离带、破坏绿化带或损坏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3.严重不符合公路技术标准搭接的;4.经通知逾期不拆除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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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纠正违章的;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处理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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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改)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政府规章】《快三平台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2001年第34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建筑控制区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轻微 |
1.违章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2.违章埋设长度在100米以内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违章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2.违章埋设长度在10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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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章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违章埋设长度在500米以上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严重侵占、损坏路产路权,且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行车安全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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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轻微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认识态度好,能主动纠正错误,拆除违法设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认识态度好,能主动纠正错误,拆除违法设施,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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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责令后停止施工,但造成较重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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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因擅自施工,责令后仍不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初次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检查发现后,认识态度好,自行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2次,经纠正后尚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2次,认识态度不好,给公路养护造成较重损失的 |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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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3次以上,给管理养护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3、城市客运管理类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从事营运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从事营运的或非本市城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城市载客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按每辆车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从事非法营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微情节: (1)违法情节轻微,车辆陈旧,家庭生活困难(提供相关证明);(2)残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自治区内非银川市出租汽车。 |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而初次从事非法营运。 |
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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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被多次举报从事非法营运;(2)两次以上(含两次)从事非法营运,被多次处罚拒不改正;(3)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4)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5)其它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 |
|||
2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次的 |
处以1-1.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次的 |
处以1.5-2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3次(含3次)以上的 |
处以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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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经审验不合格的;逾期仍未审验或者不合格的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的,责令限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审验或者不合格的,由客运处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3至7天,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
轻微 |
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件年度审验 |
责令限期审验 |
一般 |
经审验不合格的 |
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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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仍未审验或者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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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运过程中车辆不整洁卫生、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车辆不整洁卫生的; (二)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 |
轻微 |
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 |
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营运中车辆不整洁卫生的 |
处以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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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运中拒载、绕道、终端服务、另载他人、串线、甩客、强行拉宫、超载、不使用可以服务设施的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二)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串线、甩客或强行拉客、超载的;(三)不按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
轻微 |
1、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营运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
处以100元-300元罚款 |
2、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串线、甩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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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
处以300元-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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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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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运中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件、殴打或辱骂乘客、将乘客遗失财务据为己有、遇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 |
《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一)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的;(二)殴打或辱骂乘客的;(三)将乘客遗失财务据为己有的;(四)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 |
轻微 |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证和准驾证营运的,原有准驾证已过期,现已培训合格,未及时办理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的属于轻微情节; |
处以200-500元罚款 |
一般 |
原有准驾证已过期,现正处于培训阶段的属于一般情节。 |
处以5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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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证营运的属于严重情节。 |
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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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殴打或辱骂乘客的,将乘客遗失财物据为己有的,遇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特殊情况,不服从统一调动和指挥的属于严重情节。 |
责令停业整顿7天,吊销其客运资格证件,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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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身未标设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号码及张贴标价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改正,并处罚款:(一)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的,处以500罚款;(二)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身未标设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号码及张贴标价牌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装置或使用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四)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每辆车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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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的。 |
处500元罚款 |
不按规定装置或使用计价器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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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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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未标设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号码及张贴标价牌的 |
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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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
每辆车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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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
按日计收应缴款额 0 .5%的滞纳金 |
4、海事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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